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
一、名词解释:
1.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3.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4.恢复期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二、工伤保险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员工工伤的报备及认定
1.公司关于工伤报备的规定: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12小时以内务必报告人力资源部社保专员。同时,员工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务必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24小时内告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2.太原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工伤报备的规定:
单位社保专员必须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通知社保局登记备案。
3.《太原市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1)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4)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工伤假的界定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期的规定及结合我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伤假的期限界定如下:
1.员工的工伤停工留薪假期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书面通知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为准,确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假期。
2.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终止停工留薪期后,员工应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正常出勤。
3.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员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做出前,员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4.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应恢复正常工作。如未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出勤者,则被视为旷工。
5.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公司不再给予医疗期。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出勤,则需比照事假处理。
五、工伤待遇:具体参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费用及补偿条例执行。
1.员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如不符合上述之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2.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的员工,其工伤补偿办法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